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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3.7.2 条文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3.7.2 解释

3.7.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厂房地上部分安全出口设置数量的一般要求,所规定的安全出口数量既是对一座厂房而言,也是对厂房内任一个防火分区或某一使用房间的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要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2个安全出口,可提高火灾时人员疏散通道和出口的可靠性。但对所有建筑,不论面积大小、人数多少均要求设置2个出口,有时会有一定困难,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对面积小、人员少的厂房分别按其火灾危险性分档,规定了允许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对火灾危险性大的厂房,可燃物多、火势蔓延较快,要求严格些;对火灾危险性小的,要求低些。

3.7.2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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