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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11.0.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可按本章的规定执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1...

11.0.3

  甲、乙、丙类厂房(库房)不应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丁、戊类厂房(...

1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

11.0.5

  除住宅建筑外,建筑内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的设置及其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

11.0.6

  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采用耐火极限...

11.0.7

  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安全出口...

11.0.8

  丁、戊类木结构厂房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分别不应大于50m和6...

11.0.9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

11.0.10

  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0.10的规...

11.0.11

  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

11.0.12

  木结构建筑与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等其他结构类型组合建造时,应符...

11.0.13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木结构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木结构住...

11.0.14

  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防火构造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