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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3.3.9 条文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9 解释

3.3.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从使用功能上,办公、休息等类似场所应属民用建筑范畴,但为生产和管理方便,直接为仓库服务的办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员临时休息用房、控制室等可以根据所服务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设置。相关说明参见第3.3.5条的条文说明。

3.3.9 图示

3.3.9图示1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图示2】
3.3.9图示2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图示3】
3.3.9图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