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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3.3.4 条文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4 解释

3.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减少爆炸的危害和便于救援。

3.3.4 图示

3.3.4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