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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3.2.3 条文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解释

3.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丁类生产中的某些工段,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出钢火花,从加热炉内取出赤热的钢件进行锻打,钢件在热处理油池中进行淬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木构件或钢构件,难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这些厂房虽属丙、丁类生产,也要严格控制,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对于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和生产过程中有火花、赤热表面或明火,但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仍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图示

3.2.3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