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3.5.4 条文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表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3.5.4 解释

3.5.4   本条规定的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为单个粮食筒仓与除表3.5.4注1以外的建筑的防火间距。粮食筒仓组与组的防火间距为粮食仓群与仓群,即多个且成组布置的筒仓群之间的防火间距。每个筒仓组应只共用一套粮食收发放系统或工作塔。

3.5.4 图示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