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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10.1.2 条文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2 解释

10.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需按二级负荷要求对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建筑范围,有关说明参见第10.1.1条的条文说明。

10.1.2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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