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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10.3.1 条文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1 解释

10.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设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们在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后,仍能以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证和有效引导人员疏散的设施。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置疏散照明的部位,这些部位主要为人员安全疏散必须经过的重要节点部位和建筑内人员相对集中、人员疏散时易出现拥堵情况的场所。

    对于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师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置疏散照明,如生产车间、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

10.3.1 图示

10.3.1图示1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图示2】
10.3.1图示2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图示3】
10.3.1图示3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图示4】
10.3.1图示4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