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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9.2.2 条文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2.2 解释

9.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甲、乙类生产厂房内遇明火发生的火灾,后果十分严重。为吸取教训,规定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2.2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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