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9.3.9 条文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9.3.9 解释

9.3.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含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场所的排风系统,通过设置导除静电接地的装置,可以减少因静电引发爆炸的可能性。地下、半地下场所易积聚有爆炸危险的蒸气和粉尘等物质,因此对上述场所进行排风的设备不能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本条第3款规定主要为便于检查维修和排除危险,消除安全隐患。为安全考虑,排气口要尽量远离明火和人员通过或停留的地方。

9.3.9 图示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