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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4.2.7 条文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注:1总容量不大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容量不大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2.7 解释

4.2.7   据调查,目前国内一些甲、乙类液体储罐与泵房的距离一般在14m~20m之间,与铁路装卸栈桥一般在18m~23m之间。

    发生火灾时,储罐对泵房等的影响与罐容和所存可燃液体的量有关,泵房等对储罐的影响相对较小。但从引发的火灾情况看,往往是两者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从保障安全、便于灭火救援出发,储罐与泵房和铁路、汽车装卸设备要求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前者宜为10m~15m。无论是铁路还是汽车的装卸鹤管,其火灾危险性基本一致,故将有关防火间距统一,将后者定为12m~20m。

4.2.7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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