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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4.2.9 条文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表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4.2.9 解释

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走行线的距离,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储罐的威胁,而飞火的控制距离难以准确确定,但机车的飞火通常能量较小。一定距离后即会快速衰减,故将最小间距控制在20m,对甲、乙类储罐与厂外铁路走行线的间距,考虑到这些物质的可燃蒸气的点火能相对较低,故规定大一些。

    与道路的距离是据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对储罐的威胁确定的。据调查,机动车辆的飞火的影响范围远者为8m~10m,近者为3m~4m,故与厂内次要道路定为5m和10m,与主要道路和厂外道路的间距则需适当增大些。

4.2.9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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