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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4.4.5 条文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4.5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4.5 解释

4.4.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基本防火间距。

    目前,我国各城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供应规模大都在5000户~7000户,少数在10000户左右,个别站也有大于10000户的。根据各地运行经验,考虑方便用户、维修服务等因素,供气规模以5000户~10000户为主。该供气规模日售瓶量按15kg钢瓶计,为170瓶~350瓶左右。瓶库通常应按1.5天~2天的售瓶量存瓶,才能保证正常供应,需储存250瓶~700瓶,相当于容积为4m3~20m3的液化石油气。

    表4.4.5对液化石油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总存储容积分四档规定了不同的防火间距。与站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考虑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单瓶容量较小,总存瓶量也严格限制最多不大于20m3,火灾危险性较液化石油气储罐小等因素。

    表4.4.5注中的总存瓶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具体计算可按下式进行:

    式中:V——总存瓶容积(m3);

          N——实瓶个数;

          V——单瓶几何容积,15kg钢瓶为35.5L,50kg钢瓶为112L。

4.4.5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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