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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6.7.5 条文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6.7.5 解释

6.7.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主要指类似薄抹灰外保温系统,即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及保护层、装饰层之间均无空腔的保温系统,该空腔不包括采用粘贴方式施工时在保温材料与墙体找平层之间形成的空隙。结合我国现状,本规范对此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与住宅建筑相比,公共建筑等往往具有更高的火灾危险性,因此结合我国现状,对于除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非住宅类建筑或场所,根据其建筑高度,对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做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和要求。

6.7.5 图示

6.7.4图示6.7.5图示
6.7.4A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