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6.3.3 条文

  内有可燃物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小于0.7m的闷顶入口;对于公共建筑,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6.3.3 解释

暂无

6.3.3 图示

6.3.3图示1
6.3.3图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