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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7.1.6 条文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表7.1.6  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

    2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  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

7.1.6 解释

7.1.6   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设置的消防车道,如设置位置合理、道路宽阔、路面坡度小,具有足够的车辆转弯或回转场地,则可大大方便消防车的通行和灭火救援行动。

    将露天、半露天可燃物堆场通过设置道路进行分区并使车道与堆垛间保持一定距离,既可较好地防止火灾蔓延,又可较好地减小高强辐射热对消防车和消防员的作用,便于车辆调度,有利于展开灭火行动。

7.1.6 图示

7.1.6图示1
7.1.6图示2
7.1.6图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