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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7.3.3 条文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7.3.3 解释

7.3.3   本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应设消防电梯,且尽量每个防火分区均设置。对于高层塔架或局部区域较高的厂房,由于面积和火灾危险性小,也可以考虑不设置消防电梯。

7.3.3 图示

7.3.3图示1
7.3.3图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