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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5.5.12 条文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5.12 解释

5.5.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规定是要保障人员疏散的安全,使疏散楼梯能在火灾时防火,不积聚烟气。高层建筑中的疏散楼梯如果不能可靠封闭,火灾时存在烟囱效应,使烟气在短时间里就能经过楼梯向上部扩散,并蔓延至整幢建筑物,威胁疏散人员的安全。随着烟气的流动也大大地加快了火势的蔓延。因此,高层建筑内疏散楼梯间的安全性要求较多层建筑高。

5.5.12 图示

5.5.12图示1
5.5.12图示2
5.5.13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图示1】,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图示 2】:
      1 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3图示1
5.5.13图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