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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5.5.24 条文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5.5.24 解释

5.5.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是为了满足高层病房楼和手术室中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人员的避难需要和保证其避难安全。本条是参考美国、英国等国对医疗建筑避难区域或使用轮椅等行动不便人员避难的规定,结合我国相关实际情况确定的。

    每个护理单元的床位数一般是40床~60床,建筑面积为1200m2~1500m2,按3人间病房、疏散着火房间和相邻房间的患者共9人,每个床位按2m2计算,共需要18m2,加上消防员和医护人员、家属所占用面积,规定避难间面积不小于25m2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如每层的监护室,也可以利用电梯前室。病房楼按最少3部病床梯对面布置,其电梯前室面积一般为24m2~30m2。但合用前室不适合用作避难间,以防止病床影响人员通过楼梯疏散。

5.5.24 图示


5.5.24图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