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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5.4.8 条文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5.4.8 解释

5.4.8   在民用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厅(包括宴会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有的设在接近建筑的首层或较低的楼层,有的设在建筑的上部或顶层。设置在上部或顶层的,会给灭火救援和人员安全疏散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规定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尽可能布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使人员能在短时间内安全疏散完毕,尽量不与其他疏散人群交叉。

5.4.8 图示

5.4.8 图示1
5. 4. 8 图示2
5. 4. 8 图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