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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5.4.17 条文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

表5.4.17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  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5.4.17 解释

5.4.17   本条第1、2、3、4、5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主要针对建筑或单位自用,如宾馆、饭店等建筑设置的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其容量一般在10瓶以上,有的达30瓶~40瓶(50kg/瓶)。本条是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资料、规定的基础上,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协商后确定的。对于本条未作规定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在总出气管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有利于防止发生更大的事故。在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内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采用防爆型电器,可有效预防因接头或阀门密封不严漏气而发生爆炸。

5.4.17 图示

5. 4. 17 图示1
5. 4. 17 图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