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8.4.2 条文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4.2 解释

8.4.2   为使住宅建筑中的住户能够尽早知晓火灾发生情况,及时疏散,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本条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出了具体规定。

8.4.2 图示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