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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8.1.6 条文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6 解释

8.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消防水泵房需保证泵房内部设备在火灾情况下仍能正常工作,设备和需进入房间进行操作的人员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本条规定是为了便于操作人员在火灾时进入泵房,并保证泵房不会受到外部火灾的影响。

    本条规定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要求进出泵房的人员不需要经过其他房间或使用空间而可以直接到达建筑外,开设在建筑首层门厅大门附近的疏散门可以视为直通室外;“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要求泵房的门通过疏散走道直接连通到进入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的门,不需要经过其他空间。

    有关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要求,见本规范第6.2.7条。

8.1.6 图示

8.1.6图示1
8.1.6图示2
8.1.6图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