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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8.3.1 条文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高层乙、丙类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1 解释

暂无

8.3.1 图示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