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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8.3.3 条文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3 解释

暂无

8.3.3 图示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