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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3.2.1 条文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1 解释

3.2.1   本条规定了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级及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本规范第3.2.1条表3.2.1中有关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确定,参考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建筑规范和相关消防标准的规定,详见表4~表6。

表4前苏联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类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1泽自1985年前苏联《防火标准》CHиΠ2.01.02。

        2在括号中给出了竖直结构段和倾斜结构段的火焰传播极限。

        3缩写“H.H”表示指标没有标准化。

表5日本建筑标准法规中有关建筑构件耐火结构方面的规定(h)

    注:译自2001年版日本《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07条。

表6美国消防协会标准《建筑结构类型标准》NFPA220

(1996年版)中关于Ⅰ型~Ⅴ型结构的耐火极限(h)

    注:1表示这些构件允许采用经批准的可燃材料。

        2“H”表示大型木构件。

    (2)柱的受力和受火条件更苛刻,耐火极限至少不应低于承重墙的要求。但这种规定未充分考虑设计区域内的火灾荷载情况和空间的通风条件等因素,设计需以此规定为最低要求,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耐火极限,而不能仅为片面满足规范规定。

    (3)由于同一类构件在不同施工工艺和不同截面、不同组分、不同受力条件以及不同升温曲线等情况下的耐火极限是不一样的。本条文说明附录中给出了一些构件的耐火极限试验数据,设计时,对于与表中所列情况完全一样的构件可以直接采用。但实际构件的构造、截面尺寸和构成材料等往往与附录中所列试验数据不同,对于该构件的耐火极限需要通过试验测定,当难以通过试验确定时,一般应根据理论计算和试验测试验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确定。

3.2.1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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