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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3.1.5 条文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1.5 解释

3.1.5   丁、戊类物品本身虽属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装是可燃的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据调查,有些仓库内的可燃包装物,多者在100kg/m2~300kg/m2,少者也有30kg/m2~50kg/m2。因此,这两类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丁、戊类仓库严格。

    在执行本条时,要注意有些包装物与被包装物品的重量比虽然小于1/4,但包装物(如泡沫塑料等)的单位体积重量较小,极易燃烧且初期燃烧速率较快、释热量大,如果仍然按照丁、戊类仓库来确定则可能出现与实际火灾危险性不符的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要相应提高该库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1.5 图示

3.1.5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