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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10.3.6 条文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10.3.6 解释

10.3.6   本条要求展览建筑、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影院、剧场和体育馆等大空间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设计,应在这些场所内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该标志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

    合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能更好地帮助人员快速、安全地进行疏散。对于空间较大的场所,人们在火灾时依靠疏散照明的照度难以看清较大范围的情况,依靠行走路线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以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缩短到达安全出口的时间。

10.3.6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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