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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9.2.5 条文

  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9.2.5 解释

暂无

9.2.5 图示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