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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9.2.6 条文

  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  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9.2.6 解释

9.2.6   本条规定旨在防止火势沿着管道的绝热材料蔓延到相邻房间或整个防火区域。在设计中,除首先考虑采用不燃材料外,当采用难燃材料时,还要注意选用热分解毒性小的绝热材料。

9.2.6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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