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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6.3.1 条文

  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

6.3.1 解释

暂无

6.3.1 图示

6.3.1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