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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5.5.32 条文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5.5.32 解释

5.5.32   对于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尽管规范不强制要求设置避难层(间),但此类建筑较高,为增强此类建筑户内的安全性能,规范对户内的一个房间提出了要求。

    本条规定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窗,其耐火性能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2513中对非隔热性镶玻璃构件的试验方法和判定标准进行测定。

5.5.32 图示

5.5.32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