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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5.1.8 条文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8 解释

5.1.8   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吊顶因受火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同时避免火灾通过吊顶蔓延。

5.1.8 图示

5.1.8图示1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图示2】
5.1.8图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