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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5.1.3 条文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3 解释

5.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一些性质重要、火灾扑救难度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民用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

    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发生火灾后,热量不易散失,温度高、烟雾大,燃烧时间长,疏散和扑救难度大,故对其耐火等级要求高。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疏散和扑救都很困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要求达到一级耐火等级。

    本条及本规范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2  重要公共建筑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生产活动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重大影响,需尽量减小火灾对建筑结构的危害,以便灾后尽快恢复使用功能,故规定重要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5.1.3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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