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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5.1.4 条文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4 解释

5.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近年来,高层民用建筑在我国呈快速发展之势,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越来越多,火灾也呈多发态势,火灾后果严重。各国对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不同,建筑高度分段也不同,如我国规范按24m、32m、50m、100m和250m,新加坡规范按24m和60m,英国规范按18m、30m和60m,美国规范按23m、37m、49m和128m等分别进行规定。

    构件耐火性能、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均与建筑高度有关,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主要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对比情况见表15。从表15可以看出,我国规范中有关柱、梁、承重墙等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与其他国家的规定比较接近,但楼板的耐火极限相对偏低。由于此类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难度巨大,火灾延续时间可能较长,为保证超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将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提高到2.00h。

表15各国对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主要承重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h)

    上人屋面的耐火极限除应考虑其整体性外,还应考虑应急避难人员在屋面上停留时的实际需要。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上人屋面板,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

5.1.4 图示

5.1.4图示1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图示2】
5.1.4图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