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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5.4.3 条文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5.4.3 解释

5.4.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主要为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灾扑救。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故严格规定营业厅、展览厅不得经营、展示,仓库不得储存此类物品。

5.4.3 图示

5.4.3 图示1
5.4.3 图示2
5.4.3 图示3
5.4.3 图示4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图示1】;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图示2】 ;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图示3】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图示4】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图示5】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图示6】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4. 4 图示1
5. 4. 4 图示2
5. 4. 4 图示3
5. 4. 4 图示4
5. 4. 4 图示5
5. 4. 4 图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