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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5.4.4 条文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4 解释

5.4.4   本条第1~4款为强制性条款。

    儿童的行为能力均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

    有关儿童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要求在我国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中也有部分规定。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等的人员疏散用。

5.4.4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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